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補-588-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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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邱清淇即生騰工程行 被 告 品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元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8, 072元,應繳裁判費7,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 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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