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4-補-589-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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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劉正崙 上列原告對被告雷智翔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4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萬6,3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萬5,8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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