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補-592-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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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來得富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得工程有限公司、張逢源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1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