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補-623-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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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吳鴻輝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陳亭宇律師 趙國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庭宇、蔡佩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 告「林庭宇」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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