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4-補-64-202501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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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張羽麟 被 告 張財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