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4-補-65-202501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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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葉書佑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陳政興 宋苡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9,581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