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4-補-75-202502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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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呂明蓉 被 告 范姜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 7條之2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是修法後於起訴前之孳息亦應併算 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徵收裁判費,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4,877元(計算式:本金160 萬元+利息14萬4,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74萬4,877 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975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