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4-補-76-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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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傅○恩 法定代理人 陳○如 被 告 陳○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霖 郭○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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