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4-補-79-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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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政緯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筱鈞間因請求履行協議,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5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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