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4-補-8-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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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黃智華 黃于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葉洋箖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4萬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萬5 ,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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