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4-補-88-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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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禾禾禾國際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宏 被 告 恩樺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郁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8,595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萬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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