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4-補-93-20250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黃天海 訴訟代理人 吳仁堯律師 被 告 王曾裕本(即王明爐繼承人) 王如蓉(即王明爐繼承人) 王偉芳(即王明爐繼承人) 王立仁(即王明爐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