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4-補-94-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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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曾怡雯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7,72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