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4-親-1-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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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親子關 係不存在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部分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共計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3,000元+3,000元=6,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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