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V-114-親-7-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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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 月4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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