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4-訴-133-20250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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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趙彥樺 趙富源 被 告 杜奇璜 杜秋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908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3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