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V-114-訴-141-20250319-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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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袁宗毅 被 告 范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深坑區(見限閱卷內之個人戶籍 資料),依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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