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4-訴-144-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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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蕭麗菁 被 告 和旺風閣社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最 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 所開區分所有權會議違法決議與管委會決議無效。是原告聲明請 求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就訴訟標的所受之利益,並無客 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 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 80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500元後,應再補繳19,30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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