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4-訴-17-202503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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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徐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培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號 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原告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時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