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4-訴-22-20250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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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簡清俊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8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