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4-訴-280-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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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八拍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被 告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法定代理人 褚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未依兩造約定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 化中心場租系統建置-資訊服務委託案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約定與原告補正瑕疵,逕行終止上開契約,終止不合法,且被告妨礙原告提交第二期履約項目,請求被告給付第二期款項乙節,依上開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5頁),可徵兩造係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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