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V-114-訴-283-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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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陳玉川 訴訟代理人 陳玉敏 陳玉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之門牌號碼○○市○○區 ○○路000巷0號0樓建物及地下一樓B3停車位暨所坐落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資料,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及身分證字號均 勿遮隱),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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