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4-訴-306-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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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廖致達 被 告 廖歐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依原告民事訴訟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3,81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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