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V-114-訴-323-202502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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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徐振綱 被 告 詹正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424元元,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地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9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33至37頁)。依上述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