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4-訴-343-202502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祐緯 被 告 沈麗慈即慈癒工作坊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聲明之利息、違約金應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3日(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8,093元(計算式:本金1,000,0 00元+利息7,357元+違約金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請求期間 請求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請求利息/ 違約金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000,000元 利息 113年9月29日至114年1月23日(起訴前一日,下同) 年息2.295% 7,357元 【計算式:1,000,000元×(117/365)×2.295%】 2 違約金 113年9月29日至114年1月23日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36元 【計算式:1,000,000元×(117/365)×(2.2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