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訴-354-202502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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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黃彥甄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被 告 黃郁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 住、居所均位在宜蘭縣五結鄉,有個人戶籍資料、全國前案 被告地址資料查詢、門號申登人資料可稽,原告復未主張並舉證本院有何特別管轄籍存在,自難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