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DV-114-訴-382-202503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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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陳心怡 被 告 龔永泰 龔永泰之父 龔永泰之母 楊宗祐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