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V-114-訴-443-20250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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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王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借據涉訟時,甲乙雙 方同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