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4-訴-45-202501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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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顏國秉 被 告 阮意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0萬元及利息,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見本院卷第11、12頁),是原告本件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為請求,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先予敘明。次查,被告住所係在桃園市大溪區之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附於本院限閱卷),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