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撤銷土地現值申報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4-訴-48-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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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廖紀秀琴 法定代理人 廖美玉 被 告 廖冠霖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撤銷土地現值申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3日 以113 年度補字第2020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該項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13 年11 月20日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至2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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