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4-訴-494-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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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告 黎竹珺 被 告 余國寶 葉彩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係主張余緯綸積欠其新臺幣70萬元未清償, 惟余緯綸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2月11日死亡,被告為余緯綸之繼承人,於繼承余緯綸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新臺幣70萬元及利息。而被告住所地均在臺中市大甲區,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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