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4-訴-505-202503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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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5號 原 告 查羽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峻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 陸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峻宏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 簡列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查被告出庭意願,被告表示要親自出庭辯論等語,故本件非提解被告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有命原告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2,846元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提解費用,逾期即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