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證責任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訴-566-202503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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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黃晨維 被 告 陳栩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位在宜蘭縣五結鄉,有個人戶籍資料、全國前 案被告地址資料查詢可稽,原告復未主張並舉證本院有何特別管轄籍存在,自難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