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V-114-訴-62-2025031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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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號 114年度全字第5號 原 告 張立仁 被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2號排除侵害事件及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均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本案訴訟既應移轉管轄,則原告起訴時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號),自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併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