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V-114-訴-672-202503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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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顏國東 被 告 陳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未據繳納裁判 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35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305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地址(本院卷第21頁),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2紙附卷可佐(本院卷第37至41頁),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