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DV-114-訴-705-202503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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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陳智偉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以上原告與被告張議文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減少價金180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 8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