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訴-711-2025033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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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1號 抗 告 人 蘇錢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罔市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 未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