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V-114-訴-717-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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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羅正坤 羅正龍 被 告 羅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346,500元、24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2,6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羅正坤 、羅正龍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3,750元、2,6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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