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訴-752-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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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林姜台玉 林文萱 林愷恩 被 告 林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4日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3至31、35至4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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