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V-114-訴-799-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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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99號 原 告 陳柏睿 被 告 時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9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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