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主管權責機關名稱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DV-114-訴-800-202503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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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季啟華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供主管權責機關名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 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246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 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 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