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4-護-184-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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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三 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由 其母B監護照顧,受安置人自述長期遭案母及案繼父不當對待,於114年1月15日上午,案繼父不滿受安置人動作慢,拿剪刀亂剪受安置人頭髮,甚至威脅今日放學回家後,要將受安置人頭髮全部剃光,受安置人對返家要面對案母及案繼父,有明顯發抖,堅決不願返家,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與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l月15日21時06分,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復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迄今。考量受安置人之母保護功能不足,且受安置人之母及案繼父之親職功能尚需評估,並提供相關協助,為利後續處遇,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 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0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自堪認定。次查,受安置人現年14歲,目前就讀國中八年級,就學穩定,國中七年級時曾因遭案繼父及案母責打,由專輔老師關心一陣子後結案,曾領有輕度一類身心障礙手冊,後因狀況改善,能力逐漸提升,案母認為不再需要,因此未重新鑑定,現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受安置人自114年l月15日接受保護安置,期間能遵守機構規範,未曾擅自離開機構,並能依照課表安排妥善,處理日常事務,於安置期間,受安置人與其他院生互動狀況穩定,可接受機構規範,綜合評估受安置人有良好的適應能力,考量受安置人暫時不適合返家,有中長期安置需求,故於114年3月26日,轉安置至中長期安置機構,後續將持續關注,並提供必要協助;案母現年34歲,過往共有三段親密關係,於108年11月28日與案繼父結婚,陸續生育案大妹、案二弟、案三妹;案繼父現年36歲,現從事工地小包商,日薪現領新臺幣(下同)3,500元,月收7萬至8萬元,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近期因車禍,尚有官司要處理;案生父為毒品人口,已多年未與案家聯繫,現行蹤不明;因案母及案繼父對受安置人的不當管教行為,且考量家中另有三名年幼子女,故針對本次管教過當保護安置事宜,期待案母與案繼父能調整教養方式,目前已協助案母及案繼父各自媒合進行12次親職教育與輔導,期提升親職能力,案母預計於114年4月9日進行首次諮商,案繼父則於114年4月13日進行首次諮商;評估案家尚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妥善照顧,且無適當之替代照顧者,現階段仍不適宜返回原生家庭等情,有上開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並維護其權益,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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