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V-114-護-39-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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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C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3個 月至民國113年5月4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因案母C照顧期間疏忽導致受有頭 顱骨折、腦内嚴重出血,臉部多處紅腫、瘀青傷勢、上唇繫帶撕裂,照顧者案母C、案父B皆未能給予合理明確之解釋,且案家親屬支持薄弱,除案父母之外,未有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與簽訂安全計畫,為維護兒童之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112年8月2日19時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至今。考量現階段法定代理人親職功能尚待調整提升,家中亦無適當成員予以協助及提供保護,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2項、第5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安置人因於案母照顧期間疏忽導致受有頭顱骨折、腦内嚴 重出血,臉部多處紅腫、瘀青傷勢,上唇繫帶撕裂,案父母皆未能給予合理明確之解釋,且案家親屬支持薄弱,除案父母之外,未有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與簽訂安全計畫,為維護兒童之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112年8月2日19時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迄今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7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75號民事裁定為憑。  ㈡本院依上開事證,審酌受安置人安置於本市安置處所迄今, 適應狀況穩定,照顧上並無困難及特殊狀況,近期情緒穩定,與照顧者互動狀況佳,已於113年8月1日起入學幼兒園,透過團體規範促進受安置人人際互動及情緒調節功能。考量受安置人曾動開腦手術,故每晚仍需服用2c.c.抗癲癇藥物,目前藥物已服用完畢,無需再回診追蹤;113年3月28日、29日經聯合發展評估,評估受安置人語言發展遲緩,目前於醫院穩定進行語言治療,為刺激受安置人語言發展能力,113年6月20日起安排職能治療刺激發展,因配合醫院療程,於113年7月暫停早療;受安置人於113年8月入學2歲幼兒專班,經建立關係及熟悉幼兒園環境後,園方評估受安置人語言部分仍有些遲緩,於113年12月3日已協助受安置人接受復健診所早療評估,將持續追蹤受安置人發展狀況並安排早療課程。  ㈢經觀察案母於處遇期間精神及情緒狀況跌宕不定,且案父母 爭執不斷,親子會面期間案母雖漸調整與受安置人互動方式並表現親密,然考量案父母關係恐影響受安置人受照顧狀況,評估案母親職能力仍有提升空間。此外,案母司法部分經二審判決維持有期徒刑4個月,後續仍需評估案母面臨司法壓力下之情緒及行為狀態,評估現階段案母尚不適合擔任照顧之人。  ㈣113年10月至12月共安排3次外出會面,案母會主動分享受安 置人會面狀況,觀察受安置人與案父母互動時未有明顯抗拒且逐漸表現親密,惟案父母因114年1月1日發生衝突,案父逕搬離案家,案母亦因租屋契約期滿需另尋租屋處,考量案父母親密關係仍呈現動盪狀態,故擬114年1月起取消外出會面,以中心監督形式安排會面。  ㈤處遇期間觀察案父母互動關係案母較為強勢、案父則退縮被 動,案父母長期關係緊張,恐間接影響未來受安置人受照顧狀況。另因案父母衝突致案父離家,且觀察其針對會面安排態度消極,未能穩定配合處遇計畫,評估案父現階段親職能力仍有提升空間,故後續擬持續安排親職教育。  ㈥綜上所述,考量本案介入至今,受安置人安置生活適應情況 良好,然考量案父母之照顧計畫及親職能力尚待持續觀察與評估,又親屬資源薄弱,無適當親屬照顧資源,目前仍無法確保受安置人返家後可獲安全與適當之生活照顧,評估此階段受安置人仍不宜返家,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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