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V-114-護-39-20250203-2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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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C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 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民國113年5月4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民國114年5月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所示部分之相關記載 存在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