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4-輔宣-2-20250109-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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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連炖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 聲請費用,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於民國114年1月1日 裁判費用提高標準之前所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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