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V-114-輔宣-23-20250312-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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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柯佳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炎宗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 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 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聲請人 請一併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最近親屬同意書及相對人本件 是否同意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