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V-114-醫-2-20250321-1
字號
醫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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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陳眉穎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光澤診所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宏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付新北市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本件訴訟程序於第一項調解期間停止進行。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醫療事故預防及 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本件醫療爭議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而原告住所地及被告光澤診所所在地均位於新北市,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將本件移付管轄之新北市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且調解期間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