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4-重訴-103-202502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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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吳泰霖 被 告 奉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 年度補字第23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5,536元,該裁定並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卷第333、337頁)。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未補正被告之住居所,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351至365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