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4-重訴-152-202503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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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陳美娟 被 告 莊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又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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