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V-114-重訴-170-2025032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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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杜宗運 被 告 杜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且原告業已於114年2月4日受領上開裁定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41頁)。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第33至3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佳蓉